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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图书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提供高覆盖、全时段、无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条例》日前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以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运行、服务等方面作出规范。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好上位法相关精神和要求,有必要制定本市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健全本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法治保障体系,引领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为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作出贡献。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凸显上海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社会教育功能,推动形成面向未来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模式。

《条例》完善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公共图书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地制宜设立乡镇公共图书馆,并可以利用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居(村)图书室,完善本市从市、区、街镇到村居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体系,促进优质资源直达基层。

健全公共图书馆运行管理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广泛收集文献信息,结合读者阅读需求优化馆藏文献配置,形成主题特色馆藏;市、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形成体系化的地方文献信息收藏。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平等、开放、共享,《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应当有固定的开放时间,鼓励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鼓励公共图书馆通过提供流动服务、配备自助服务设施等方式,提供高覆盖、全时段借阅服务。同时要求注重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借阅服务和阅读指导,通过配备无障碍设施设备、提供人工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此外,《条例》还对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提供咨询研究服务、鼓励与高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等开展联合服务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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